公告「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標準」第3條所定之「評點計值」,109年每評點單價為新臺幣12.2元,施行期間為109年9月1日至110年8月31日,惠請張貼公告周知。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0902194222號
主旨:公告「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標準」評點計值,敬請張貼公告週知。
依據:依據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標準第3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標準」第3條所定之「評點計值」每評點單價為新臺幣12.2元,施行期間為109年9月1日至110年8月31日。
市長 鄭文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