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依 「桃園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繼續適用)第8條規定調整105年度每評點單價為新臺幣10.1元。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0500075012號主旨:公告依 「桃園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繼續適用)第8條規定調整105年度每評點單價為新臺幣10.1元。依據:依據「桃園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繼續適用) 第8條規定辦理。市長 鄭文燦
公告依 「桃園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繼續適用)第8條規定調整105年度每評點單價為新臺幣10.1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0500075012號
主旨:公告依 「桃園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繼續適用)第8條規定調整105年度每評點單價為新臺幣10.1元。
依據:依據「桃園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繼續適用) 第8條規定辦理。
市長 鄭文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