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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法務部公告資恐制裁名單,禁止任何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行為,應避免任何金融或商業往來。

  • 發布單位:政風室

轉知法務部依資恐防制法第4條公告資恐制裁名單

一、 請各機關就附件指列對象應禁止任何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行為,亦應避免任何金融或商業往來,以避免構成資恐犯行。

二、 查資恐防制法第7條規定,禁止提供足以任何變動制裁對象財產或財產上利益之行為,是各項登記作業如涉有財產或財產上利益變動,例如股權變動登記、不動產移轉登記等(惟不以此為限),均應停止登記,並立即通報法務部。

三、 為落實制裁效果,各機關就上開說明二以外之各項登記業務(例如設立、變更、解散、停業等,不以此為限),如涉有制裁名單指列人員或疑似與制裁名單指列人員相關時,應即依法通報法務部。

四、 通報方式:機關各業務承辦人依附件填妥通報表後,請以電子郵件傳送至法務部通報信箱(cftreport@mail.moj.gov.tw),並傳真至(02)2381-1528。

五、 相關訊息請參考:【法務部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