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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曆春節將屆,請同仁確實遵守「本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拒收餽贈與禁止不當飲宴應酬

  • 發布單位:政風室


一、 曆春節(108年2月2日至2月10日)將屆,請同仁確實遵守「本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拒收餽贈與禁止不當飲宴應酬,相關規定略述如下:

(一) 第4點:本府員工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1、屬公務禮儀。
2、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3、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
4、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二) 第7點:本府員工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2、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3、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4、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受邀之飲宴應酬,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三)第2點:「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係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
2、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3、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二、同仁遇有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情事,除有第4點但書規定之例外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同仁遇有本規範第7點例外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應依第10點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

三、若有廉政倫理規範之疑義,請聯絡政風室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