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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密圖文宣導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聯絡人:周瑋翎

近期公務員洩密案件仍時有所聞,態樣多為採購機密洩密、個人資料洩密及其他公務上應保密之事項洩密等類型

🔍 案例 1:首長洩漏標案資訊,圖利特定廠商

📌 案情概述

某機關首長涉嫌利用職務之便,將尚未公告的採購案資訊洩漏給特定廠商,並指示部屬協助「量身訂做」招標內容,使該廠商順利得標,累計獲取不法利益超過新台幣 42 萬元。

⚠️ 風險評估

1️⃣ 洩漏秘密資訊,違反公平性→ 破壞採購程序公平性,損害政府形象與公信力。

2️⃣ 保密意識薄弱→ 涉案人員對公務機密與法規認識不足,導致違法。

3️⃣ 監督機制不足→ 缺乏有效監督,使不法行為得以持續進行而未被發現。

✅ 防治措施

🔐 強化資訊保密控管→ 嚴管底標金額、規格資料,設立洩密懲處機制。

📚 加強法紀教育與宣導→ 定期辦理政府採購法、公務機密法等宣導課程。

🔍 建立監督與審查機制→ 定期檢視採購流程,及早發現異常、預防弊案。

⚖️ 相關法令依據

刑法第132條(公務員洩密罪)

政府採購法第34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

🕵️‍♂️ 案例 2:提前洩漏巡查資訊,協助外國情報人員

📌 案情概述

某公務員負責巡查與應變任務,卻將機密區域與勤務內容洩漏給中國情報人員,導致對方能避開偵查。經檢方偵訊後,法院裁准羈押禁見。

⚠️ 洩密風險

1️⃣ 長期任職機敏職務,易遭刺探或收買

2️⃣ 欠缺監督與風險評估制度

✅ 防治對策

🔄 落實職務輪調:避免關係熟稔導致洩密

👁️ 掌握人員狀況:主管應定期考核、主動關心

📚 強化法紀教育:定期講習法規,提升警覺性

⚖️ 法令依據

刑法第132條(公務員洩密罪)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2條


📄 案例 3:逾越職務必要,非法查用個人資料

📌 案情概述

戶政機關辦理選舉業務時,主管疑似假借職務之便,非法查詢並利用個資,甚至刪除手機訊息。地檢署依《個資法》起訴相關人員。

⚠️ 洩密風險

1️⃣ 法令認識不足

→ 公務使用個資須符合法定職務與目的範圍

2️⃣ 資訊管理機制失靈

→ 缺乏內部查詢審查與追蹤,易釀濫用風險

✅ 防治對策

📚 加強法紀宣導

→ 定期辦理《個資法》與機密管理教育

🔍 強化資訊查詢監督

→ 控管查詢紀錄,定期稽核防止濫用

⚖️ 法令依據

刑法第132條(公務員洩密罪)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