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公務員洩密案件仍時有所聞,態樣多為採購機密洩密、個人資料洩密及其他公務上應保密之事項洩密等類型
🔍 案例 1:首長洩漏標案資訊,圖利特定廠商
📌 案情概述
某機關首長涉嫌利用職務之便,將尚未公告的採購案資訊洩漏給特定廠商,並指示部屬協助「量身訂做」招標內容,使該廠商順利得標,累計獲取不法利益超過新台幣 42 萬元。
⚠️ 風險評估
1️⃣ 洩漏秘密資訊,違反公平性→ 破壞採購程序公平性,損害政府形象與公信力。
2️⃣ 保密意識薄弱→ 涉案人員對公務機密與法規認識不足,導致違法。
3️⃣ 監督機制不足→ 缺乏有效監督,使不法行為得以持續進行而未被發現。
✅ 防治措施
🔐 強化資訊保密控管→ 嚴管底標金額、規格資料,設立洩密懲處機制。
📚 加強法紀教育與宣導→ 定期辦理政府採購法、公務機密法等宣導課程。
🔍 建立監督與審查機制→ 定期檢視採購流程,及早發現異常、預防弊案。
⚖️ 相關法令依據
刑法第132條(公務員洩密罪)
政府採購法第34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
🕵️♂️ 案例 2:提前洩漏巡查資訊,協助外國情報人員
📌 案情概述
某公務員負責巡查與應變任務,卻將機密區域與勤務內容洩漏給中國情報人員,導致對方能避開偵查。經檢方偵訊後,法院裁准羈押禁見。
⚠️ 洩密風險
1️⃣ 長期任職機敏職務,易遭刺探或收買
2️⃣ 欠缺監督與風險評估制度
✅ 防治對策
🔄 落實職務輪調:避免關係熟稔導致洩密
👁️ 掌握人員狀況:主管應定期考核、主動關心
📚 強化法紀教育:定期講習法規,提升警覺性
⚖️ 法令依據
刑法第132條(公務員洩密罪)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2條
📄 案例 3:逾越職務必要,非法查用個人資料
📌 案情概述
戶政機關辦理選舉業務時,主管疑似假借職務之便,非法查詢並利用個資,甚至刪除手機訊息。地檢署依《個資法》起訴相關人員。
⚠️ 洩密風險
1️⃣ 法令認識不足
→ 公務使用個資須符合法定職務與目的範圍
2️⃣ 資訊管理機制失靈
→ 缺乏內部查詢審查與追蹤,易釀濫用風險
✅ 防治對策
📚 加強法紀宣導
→ 定期辦理《個資法》與機密管理教育
🔍 強化資訊查詢監督
→ 控管查詢紀錄,定期稽核防止濫用
⚖️ 法令依據
刑法第132條(公務員洩密罪)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