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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廠商與機關間因政府採購履約發生爭議時,有何救濟途徑?
權責單位:
工務局
分  類:
城鄉建設
發布日期:
112-03-01
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一、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
前項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之調解,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其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最後更新日期:11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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