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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依 「桃園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繼續適用)第8條規定調整105年度每評點單價為新臺幣10.1元。

  • 發布單位:工程用地科
  • 聯絡人:劉碩閎
  • 聯絡人電話:(03)332-2101#6755

公告 「桃園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繼續適用)第8條規定調整105年度每評點單價為新臺幣10.1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0500075012號

主旨:公告 「桃園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繼續適用)第8條規定調整105年度每評點單價為新臺幣10.1元。

依據:依據「桃園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繼續適用) 第8條規定辦理。

市長 鄭文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