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資訊公開法
桃園市政府各機關依照【政府資訊公開法】(民國94年12月28日公布),製作目錄,記載資訊之種類、內容要旨、作成或取得時間及保管期間、場所。於網站主動公開職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
編號 | 項目 | 相關連結 | 提供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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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 | 法務局 | 2 | 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 | 秘書處 | 3 | 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 | 工務局 | 4 | 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 | | 5 | 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 | 1.工務局2.主計處 3.研考會 4.研考會 | 6 | 預算及決算書。 | | 主計處 | 7 | 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 | 法務局 | 8 | 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 | 工程會 | 9 | 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 | 主計處 | 10 | 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 本府非合議制機關,無此項資訊提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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