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202435842號
依據: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及「申請徵收前需用土地人舉行公聽會與給予所有權人陳述意見機會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公聽會紀錄記載「事由」、「日期」、「地點」、「主持人及記錄人之姓名」、「興辦事業計畫概況」、「勘選用地應揭示說明事項」、「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興辦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與合理性及合法性」、「綜合評估分析」、「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及對其意見回覆處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