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機關A擔任技士期間,負責審核許可證之申請、辦理各項專案稽查及稽查事業等業務,竟以公務電子信箱及LINE通訊軟體洩漏稽查事業名單、稽查時間、結果及轄區分工等予業者B,並收取賄賂,再由B通知已排定稽查之業者,俾於稽查前以預先減量生產或改變製程等不法方式通過檢驗。
案經法院審理,A技士遭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
相關法令
1、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 、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2、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五、對於違背 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