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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作業程序(徵收流程圖)


一、 舉行公聽會:

  • 【如有符合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者得免舉行】
  • 【依99年12月29日台內地字第0990257693號令訂定「申請徵收前需用土地人舉行公聽會與給予所有權人陳述意見機會作業要點」】

二、 興辦之事業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

三、 地上物查估 。

四、 召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取得協議說明會 。

五、 擬具徵收計畫書 。

六、 陳報內政部核准徵收 。

七、 徵收公告及通知。

八、 發放補償費 。

九、 未領補償費繳存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 。

十、 辦理徵收土地之產權移轉登記 。

十一、 徵收成果備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