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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紀要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提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及加強落實施工品質管理制度,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訂頒「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準則」、「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規定各縣市政府必須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市府業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成立運作,辦理查核及查驗市府暨所屬(轄)機關工程施工品質及進度等事宜。
      
本小組查核工程之範圍以市府及所轄(區)各機關辦理之工程、市府及所轄鄉(區)各機關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團體辦理之工程。本小組執行查核件數以不低於當年度所屬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工程標案(不含補助及委託其他機關辦理案件)之百分之十為原則,且各規模之工程應查核件數如下:

  1. 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標案:以二十件以上為原則;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未達二十件者,則全數查核。
  2. 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之標案:以十五件以上為原則;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未達十五件者,則全數查核。
  3. 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之標案:以十件以上為原則;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未達十件者,則全數查核。

工程施工查核之重點項目分為兩部分:一為工程結構體之施工品質、結構體構件尺寸、材料檢驗、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措施等。另外,書面資料審查部分以三級品管來區分,包括工程主辦機關之品質督導機制、施工品質查驗紀錄、缺失改善追蹤之執行等,監造單位之監造組織、監造計劃、施工計劃及品質計劃之審查、施工品質查核等,承包廠商之品管計劃、材料及施工檢驗、施工自主檢查、施工計劃、勞工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措施檢查紀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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